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环资〔2023〕79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27日

附 件

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国家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引导、绩效优先的原则管理使用。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的需要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防治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等。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市县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防治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防治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组织项目实施及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分配

第七条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流域水污染治理;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此项经费不超过资金总规模的10%);

(六)重点流域生态补偿;

(七)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八条 防治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支出方向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项目水污染防治以及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第九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防治资金主要用于已纳入省级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或实施库的项目。

除省本级项目外,省级补助资金数不得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日常工作经费类、运行维护类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省本级能力建设项目,列入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不予安排。

第十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防治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

(一)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引导资金,以水源涵养指标、水资源贡献指标、水质改善指标、用水效率指标为分配因素,权重分别为30%25%25%20%,具体按照《河南省建立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豫财环资〔2020104号)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跨市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奖励资金,根据市县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情况和资金兑付情况给予补助。

(三)出省境河流流域水污染防治及联防联控补助资金,根据省域内国家考核的出省界断面个数,按每个断面100万元予以补助。

(四)除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外,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他防治资金,以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任务量为因素分配,分配权重分别为30%25%30%15%

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生态环境改善成效、预算执行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体现结果导向。

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国家、省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省级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下达市县的,在省级预算批复后60日内下达;用于省本级单位的,随同年度预算批复下达。提前下达市县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法》要求编入本级预算,在本级人大批准后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对于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收到防治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