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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试行价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试行价格意见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8〕10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发改法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要求,为规范推进我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提出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试行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定,投资、运营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核定,原则上是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含开发区)等局域电网的配电价格。

二、价格形成方法。前两个监管周期内,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按照最高限价法形成。最高限价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招标确定的配电价格不得高于我省最高限价。

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需要承担交易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网企业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执行与省级电网电力用户相同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价格政策。增量配电网区域内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不得高于省级电网目录销售电价。

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列入增量配电网试点的分布式能源与电力用户开展就近交易时,用户仅支付增量配电网的配电费,不承担增量配电网并网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三、结算方式。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综合结算电价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电费。

选择执行分类结算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用户的用电类别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价,其中居民和农业用户按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和含脱硫、脱硝、除尘、超洁净电价的燃煤标杆电价之间的价差支付输配电价,各用电类别输配电价执行与省级电网相应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选择执行分类结算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向省级电网企业开放所辖配电区域内实际供电用户类别、电压等级和用户用电容量等信息,省级电网企业每年核定一次,作为下个年度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