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资委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
2018-10-17 合国资法规〔2018〕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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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加强依法监管,推进依法决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应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包括:
(一)代市委、市政府起草或者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全市性工作的重要文件;
(二)制定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修改或者审核重点监管企业章程;
(四)决定重点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解散和申请破产事项;
(五)审核重点监管企业重大投融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担保等事项,审核企业新设公司、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事项;
(六)其他应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
市国资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一般性事项决策、经有关会议研究已同意的重大事项后续备案等程序性事项、人事任免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规定应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党委会议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第四条 市国资委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委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政策法规处主要从主体、内容、权限、程序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及相关企业(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经委领导批示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报办公室登记后,由办公室同步将相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处。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或者请示;
(二)围绕重大事项决策产生的决议、批文、纪要、方案、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决策有关法律依据及相关条款内容;
(四)企业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提交其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