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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合肥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合肥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合国资法规〔2018〕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国资委关于发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4-02-29 规定,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决策质量,强化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需经市国资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关系我市国有经济发展全局、关系国有资本出资人主要权益以及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照规定,提交委党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等集体讨论决定。

市国资委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应遵循程序,注重质量,提高效率。

第五条 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需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或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或市委、市政府审批或审议决定。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决策范围



第六条 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

(一)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及国有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或措施;

(二)代市委、市政府起草或者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全市性工作的重要文件;

(三)制定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调整或者审核重点监管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制定、修改或者审核重点监管企业章程;

(六)制定重点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

(七)决定重点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解散和申请破产事项;

(八)按照规定审核重点监管企业重大投融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担保等事项,审核企业新设公司、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事项;

(九)追究市属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

(十)市委、市政府交给市国资委承办的重大专项任务;

(十一)其他需经市国资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国资委党委会决策议事范围,按照《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党委议事规则﹥》(合国资党发﹝2018﹞38号)执行。

第八条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管资本为主,加快职能转变的要求,对第六条、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按规定不属于市国资委决策的事项,由企业或有权部门决策。

第十条 市国资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一般性事项决策、经有关会议研究已同意的重大事项后续备案等程序性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启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委主要领导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委分管领导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报委主要领导确定;

(三)企业及企业提出经委有关处室审核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决定或者由委主要领导决定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委有关处室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确定。

第十三条 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重大事项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相关处室配合做好服务。

第十四条 在重大事项决策前,主办处室和企业一般应当就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法律、政策依据等内容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重大事项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调查研究后,主办处室或企业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拟订详尽、完备、务实的决策建议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六条 决策方案拟订后,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企业或相关处室的意见。涉及县区或有关市直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县区、有关市直部门的意见。

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涉及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全局以及特别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作为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涉及企业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相关企业或有关处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合理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按规定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法定权限;

(二)决策事项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重大事项决策按规定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由政策法规处一并进行审查。

按规定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合肥市国资委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企业或处室提请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或者请示;

(二)有关文本草案、协议、方案;

(三)有关重大事项背景材料;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有关材料。

重大事项决策按规定需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集体讨论重大事项遵循以下程序:

(一)涉及企业的重大事项由企业进行汇报并回答提问;委主办处室及列席处室汇报审查意见、进行补充说明并回答提问。

(二)处室提出的重大事项由主办处室进行汇报并回答提问;列席处室就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进行补充说明。

(三)与会人员研究讨论并发表意见。

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与决策的委领导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委主要领导应末位发言。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遵守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应当通过党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等集体讨论决策的,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集体决策。

遇紧急情况,主要领导或受委托的分管领导对重大事项直接做出决策的,事后应按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追认。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委领导根据会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