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的通知
合政办〔2016〕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
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工作原则,强化各方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消除各类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是指市政府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部门,市、县(市、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的警示、告诫性约见谈话。
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责任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的规定,由县(市、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直接组织实施责任约谈。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未认真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
(三)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后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四)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的。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六)在上级组织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以及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消除的。
(七)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群访产生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
第五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未认真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
(二)本监督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本监督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食物中毒等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四)未及时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处置监督管理责任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发现可能诱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互相推诿,可能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五)上级部署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展缓慢、推诿扯皮,受到上级书面通报批评;市领导批示、交办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或重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未能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的。
(六)国家、省发布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涉及本监督管理责任范围内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
(七)在上级组织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本监督管理责任范围内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以及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消除的。
(八)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群访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
第六条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的。
(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立案查处的。
(三)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其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四)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发现存在安全问题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
(五)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抽检,情节轻微的。
(六)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渠道涉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七)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或协查案件较多、影响较大的。
(八)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
第七条 约谈可采取个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