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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发改法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办、财政局、教育局,各公办普通高校:

为进一步完善公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学费标准

按照“依法依规、合理分担、统筹兼顾、差别定价”的原则,适当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如下:

(一)本科学费标准。文科类4400元/生·年,理工类5000元/生·年,医学类5500元/生·年,艺术类8000元/生·年。

(二)专科学费标准。文科类3700元/生·年,理工类4200元/生·年,医学类4800元/生·年,艺术类6000元/生·年。

本次学费标准调整范围仅限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和专科学费标准,不包括研究生(含博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2020年秋季学年起,我省公办高校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新标准规定执行,此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仍执行原学费标准。各高校应当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二、改革和完善收费管理机制

适当扩大高校收费自主定价权。允许高校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学费标准,调动高校内生发展动力,激发办学活力。“双一流”建设高校可上浮15%,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该校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40%;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上浮10%,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20%,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10%。国家级高职优质校可上浮15%,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该校招生专业总数的20%;省级高职优质校可上浮10%,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该校招生专业总数的10%。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生所学专业现行学年制收费标准折算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三、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通过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贷、助、补、减、偿”等资助政策,确保实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入学时、入学后“三不愁”,保障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四、多元化筹措资金

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健全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力度,确保在校学生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完善高校财政拨款制度,结合财力情况、物价变化水平、工资标准调整等因素,适时提高生均拨款标准。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与财政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