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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17〕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7〕62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疫苗流通规范和预防接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工作机制
(一)健全疫苗集中采购供应机制。第一类疫苗由省疾控中心逐级供应。第二类疫苗由各县(市)区集中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和交易。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第二类疫苗采购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的规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疫苗生产企业销售疫苗时,不得将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高新、经开、新站高新区第二类疫苗,由市卫计委指定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为进行采购和配送等工作。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三)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发改、教育、财政、人社、文化、物价等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衔接,通报重要信息,研究解决问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一)加强疫苗流通全程追溯管理。建立健全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疫苗生产和配送企业,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建立疫苗追溯体系,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实记录疫苗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配送、使用信息,实现最小包装单位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可追溯。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指导建立健全疫苗冷链配送管理体系,加强冷链储运过程的规范化管理。第一类疫苗应当通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冷链系统配送。第二类疫苗应当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或者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所规定疫苗配送标准的药品经营企业中,由疫苗生产企业选择1-2家确有较好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委托其承担在我市范围内的配送工作,并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配送单位、配送区域、收货地点。选定的疫苗配送单位必须经省级药监部门的审查通过并在网上公示,资质齐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偏远地区疫苗及时配送。
(三)加强疫苗配送和使用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对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疫苗配送企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暂停其第二类疫苗配送业务,并书面通知委托的疫苗生产企业,以保证配送疫苗质量安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疫苗购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环节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及时报告重要监管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疫苗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作为日常监管重点,如发现违法违规销售、使用疫苗特别是生产、销售、使用假劣疫苗行为,应立即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计委报告。
三、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一)进一步提高预防接种服务水平。各地应按照《安徽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2015版)》(卫疾控秘〔2015〕227号),加强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确保门诊配备的人员数量、房屋设施、卫生资源等与实际承担的接种任务相匹配。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网络预约预防接种、数字化门诊建设等工作,进一步提高预防接种服务水平,更好地便民服务。
(二)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每年至少各举办一期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医务人员要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强化疫苗规范接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严格规范村级接种单位服务行为,不得违规开展预防接种。接种单位应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26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核定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的要求,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