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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的通知

皖国土资〔2007〕1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础测绘成果的有效应用,规范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测绘局《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关于印发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国测成字〔2007〕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管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省测绘局为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具体负责本省范围内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与管理。市、县(市,下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
 
二、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本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范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函、证明函。

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国家测绘局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持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到省国土资源厅转办证明函。

属于省直机关或者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省直机关或者单位厅(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证明函。

属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师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

 

四、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应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1、本省范围内全国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空间定位网建立、复测及维护的成果;

2、本省范围内的1:10000、1:5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3、本省范围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4、本省范围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5、属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6、其他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五、申请人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含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向服务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或《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一、二);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加盖有关单位印章的证明函(见附件三)。

(三)申请人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测绘成果资料专用函。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公函。

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的,须提交相应机关公函,同时提交单位注册登记书和相应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六、申请对外提供或者携带尚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应当向服务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携带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出境者证明书、身份证;

(五)合作测绘的批准文件、合同或者协议书;

(六)出境批准文件。

 

七、服务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服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应当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办法》规定处理,决定受理的制作《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受理单》,送达申请人。同时,服务窗口当场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到省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办理测绘成果使用手续。

服务窗口对申请受理的审查后认为当场作出决定有困难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次日内将材料送省厅测绘管理处。测绘管理处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交承办人员,承办人员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处理意见,经测绘管理处负责人审查后报厅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需要会签、会审的,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会审办法》进行会签、会审后再作决定。服务窗口应当自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有关部门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