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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兴通实业开发公司整体转让毛阳河梯级电站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兴通实业开发公司整体转让毛阳河梯级电站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3〕43号

五指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的《关于海南兴通实业开发公司是否征缴土地增值税的请示》(五地税发〔2012〕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海南兴通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兴通公司”)自1994年8月接管五指山毛阳河梯级电站和五指山水库大坝项目以来,投入大量资金开发建设,由于历史原因和投资环境的变化,导致投资回报较低,长期拖欠银行贷款无法偿还。
农业银行海口金贸支行于2011年12月30日委托海南铜锣湾拍卖公司,对海南兴通公司五指山毛阳河梯级电站和五指山水库大坝项目进行拍卖,用于抵偿农业银行海口金贸支行债务。拍卖房屋及建筑物金额为8,237,684.99元,土地拍卖金额为1,799,372.43元,拍卖总金额为10,037,057.42元。而当初海南兴通公司取得土地发生的相关费用发票金额为1,793,299.5元,修建电站及水库大坝工程所开具的建安发票金额为47,148,046元,取得土地及修建电站大坝成本总计48,941,34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