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8〕4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调整及衔接问题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规定,将“三、实行暂缓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其达到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的次月10日前,将前期预售收入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部分全部申报缴纳入库。未按时缴纳的,自达到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的次月11日起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修改为“三、实行暂缓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其达到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的次月15日前,将前期预售收入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部分全部申报缴纳入库。未按时缴纳的,自达到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的次月16日起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第一、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