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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
合政办秘〔2019〕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改革转制后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平移部队政策和待遇标准,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军人的各项优待优抚政策。为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风险高、牺牲奉献大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现就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含政府购买岗位服务的专职消防员)职业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机制

(一)报告制度。比照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制度,保持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继续通过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等平台请示报告、协调部署工作。

(二)会议制度。每年召开全市消防工作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继续保留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机构,固化工作建议函送、定期通报、约谈会商、业务培训等机制,督促公安派出所继续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三)督导考核。加大与行业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督导力度。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49号),进一步强化对县(市)区和开发区消防工作考核,并加强结果运用。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将消火栓、消防水鹤建设纳入政府道路改造范围及城市道路建设验收标准,每年以政府名义下发消火栓、消防水鹤及取水码头建设情况通报。

二、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保障体系

(四)表彰奖励。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在应急管理系统获得的立功受奖(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奖励经费按现役军人标准发放。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五)伤亡抚恤。消防救援人员依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属地职工工伤保险,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员被评为烈士的,依据《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烈士褒扬金。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牺牲评定工作由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实施。

三、落实消防救援人员社会优待政策

(六)家庭落户。在原有的支队机关、庐阳中队2个集体户的基础上,再增设蜀山区五里墩中队、瑶海区瑶海中队、包河区滨湖中队、经开区徽园中队4个集体户,符合迁移落户政策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迁移及随迁。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执行,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各县(市)区、开发区的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

(七)子女教育。烈士、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方面,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加(降)分录取,具体参照《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执行;其他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适龄儿童少年名单由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队审核确认后,于每年3月份向市教育局提交。

(八)就诊优先。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医院享受挂号、交费、取药优先等服务。消防救援人员因灭火和抢险救援受伤需要救治的,在合肥市三甲以上医院开通绿色就诊通道。

(九)交通出行。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机场、车站、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