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1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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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71号)精神,加快推动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范围为,市属国有企业和县(含市、区、开发区,下同)属国有企业以及驻肥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等职能。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分离移交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企业的改革主体作用,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剥离国有企业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2.坚持先移交后改造。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签订“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推进组织实施,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
3.坚持属地负责、政企联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动承接国有企业移交的公共服务职能,协调属地国有企业落实接收单位。由市政府制定全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维修改造标准和具体办法,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不低于企业家属区所在地的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国有企业要主动与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沟通,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分离移交工作有序推进。
4.坚持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和历史沿革等因素,除由中央、省财政承担的外,市及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相应部分。
(二)工作目标。2016年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职工家属区内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落实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指导督促全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明确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资金补助办法,制定全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维修改造标准。
2.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工作机构,协调落实好接收单位,指导督促辖区内“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明确县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资金补助办法,组织专家组负责对交接双方的有关分歧进行裁定。
3.移交企业要抓紧启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积极与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政府进行对接,结合实际提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的具体范围、内容和相关分离移交资产的具体清单。
4.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的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双方在维修改造方案和费用测算方面存在分歧的,由职工家属区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裁定或引进第三方机构核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此阶段工作在2017年5月底前完成。
(二)维修改造阶段。
1.移交企业要按照分离移交协议的约定,与接收单位共同做好施工前各项手续的申报,积极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维修改造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认真开展政策宣传和维稳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同时,按照分离移交协议规定,及时支付维修改造资金。
2.接收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监理工作,并按照分离移交协议规定,及时督促完成改造任务。
3.属地政府要做好移交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并对分离移交工作进行全过程控制管理。
此阶段工作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三)验收清算阶段。
维修改造项目工程竣工后,由接收单位牵头,会同属地政府、移交企业组织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清算,财政部门根据清算结果支付剩余费用。
三、资产、财务等事项处置
(一)规范审核程序。“三供一业”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
财企〔200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