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合公法〔2022〕193号
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代理质效,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系统信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电子服务系统内基本信息、单位奖励、社会贡献等信息的及时动态更新,按时提交项目单位评价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且真实。
(二)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列入《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基准》,并开展“不良信息”评价:
1.未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2.对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不予抵制、及时劝阻,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5.对发现的交易文件错误,不及时进行修改或删除,造成投诉、举报等不良影响的;
6.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发放的《执法监察建议书》《工作建议函》《风险提示函》等拒不执行的,或类似问题多次发生的;
7.交易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未按规定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
8.交易文件对评审参数或评审项目未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交易文件存在缺陷的;
9.填报统计数字错误的;
10.向评标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员发放评审费、辛苦费等费用。
对违反上述1-4项的,一次扣5分;5-10项的,一次扣3分。
(三)实行异常情况报告。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发现存在串通投标、投标人弄虚作假、评标专家违规评审、中标(候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