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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19〕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

合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为提升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现结合合肥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以创新发展、管理规范、质优量足为总体目标。

到2019年底,在人口密集的场所建立母婴设施,启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建成1-2个功能健全、设施配套,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示范点。

2020-2022年,全面推广试点经验,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城区街道、农村乡镇覆盖率分别达80%、30%以上,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分布等情况,结合实际制定社区和村居的具体指标,初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到2025年底,坚持公益普惠原则,推进机构与家庭、社区、高校的有效融合,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和指导。
用人单位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等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免费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母婴室等,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给予0-3岁二孩适当的营养补助,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

建立由卫生健康牵头,教育、妇联、工会等各相关部门合作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依托城市生活e站、家庭发展服务中心、农村幸福生活e站等阵地,配齐相关专业指导人员,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城区新建居住区和农村新建居民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支持农村地区新建或利用闲置房产等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减租减税等多种方式,在居住、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商务楼宇等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

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整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

(三)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
1.建设和设置标准。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由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抓好监督落实。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工作。

2.登记备案流程。

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登记,并按照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机构编制或民政等相关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及时将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专营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将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托育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需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提供餐饮服务。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招收2至3岁的幼儿,纳入幼儿园日常管理,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备案。

3.安全责任。

托育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制订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推动综合监管机制建立。
建立市、县(区)、街道(乡镇)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日常检查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定期巡查、相关职能部门随机抽查、街道(乡镇)协调辖区相关执法机构联合检查的综合监管体系,开展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检查发现工作。建立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的归口受理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分派到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建立违法查处机制。婴幼儿照护机构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诚信档案,将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违法失信惩戒制度。依法公开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登记、备案等基本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指导从业者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发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建立信息管理机制。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要求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过程、人员信息、诚信记录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促进优质服务,加强动态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列入市政府“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纲要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专项规划。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可按照《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对于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可给予适当奖补。
(二)加强队伍建设。扩大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引导部分驻肥有关院校设立婴幼儿照护专业,加快培养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