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建审函〔2022〕23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合肥、阜阳、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做好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下放审批层级至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施。
二、做好政策衔接落实
原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近期因受疫情影响,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按此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过此期限后相关资质证书自动废止。上述企业应按照修改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申请二级资质证书。
根据我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审函〔2021〕1013号),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并出具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证明的企业,应按照修改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申请核发二级资质证书。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由所在地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抓好衔接、落实工作。
三、规范审批服务
要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修改后的审批工作,及时修订并公开事项办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