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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6〕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报告后,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二)对10人(含)以上涉险、被困或者下落不明,5000人(含)以上紧急疏散,50人(含)以上住院观察等重大涉险事故,按照重大事故规定报告。对3人(含)以上10以下涉险、被困或者下落不明,500人(含)以上5000人以下紧急疏散,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住院观察等较大涉险事故,按照较大事故规定报告。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或者短信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抓紧补报文字报告,并在24小时内录入国家安监总局事故联网直报系统。

(四)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在向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的同时,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通报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值班电话以及110、119、120等公共应急电话在接到疑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应急处置
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按照下列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一)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相关行业领域的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分管相关行业领域的负责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相关行业领域的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四)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时赶赴事故现场;上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的,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赶赴事故现场;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的,下级政府分管相关行业领域的负责人同时赶赴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权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及死亡7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较大事故,死亡4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工矿商贸、建筑施工较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故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
1.省政府提级调查之外的其他较大事故,或者死亡2人的水上交通、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2.其他水上交通、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一般事故,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三车”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3.死亡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