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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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5日
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巢湖生态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加快推进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巢湖生态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资本金和债务本息偿付。
第三条 巢湖生态专项资金专户设在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投融资办),市财政局负责监管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 巢湖生态专项资金自2013年开始设立至所有项目贷款还本付息结束日止,2016年至2014年每年募集资金不低于22亿元,自2015年开始每年募集资金不低于34亿元。
第五条 巢湖生态专项资金统筹范围为市本级、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资金来源为:
(一)水利建设基金的50%;
(二)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的6.5%;
(三)预算安排的资金(原则上按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决算数的2%安排);
(四)国家水利部专项补助资金;
(五)相关部门争取的中央补助资金、省补助资金、国债资金等;
(六)巢湖生态专项资金专户利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通过以上方式筹集的资金不能满足需求时,由市本级财力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