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的《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实践证明,殡葬改革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资源、环境、人口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和号召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带头转变观念,移风易俗,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乱埋乱葬、骨灰装棺二次葬、丧事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巩固殡葬改革成果,推动殡葬事业发展。
二、坚持推行火葬,深入推进殡葬改革
(一)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各地要把推进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努力提高火化率。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城镇及其周边地区、交通便利地区以及平原地区都应当划定为火葬区,逐步扩大火葬区范围。火葬区死亡人口,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划定为土葬改革区,但要严格限制墓葬用地,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遗体相对集中安葬,不使用钢筋混凝土、花岗岩等石材建造坟墓,推广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
(二)坚决遏制乱埋乱葬现象。各地要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加大“三沿六区”乱埋乱葬坟墓的整治力度,杜绝骨灰装棺二次葬。采取各级财政投入一点、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一点等方式筹集资金,资助兴建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推行村民骨灰公益性安放。逐步对农村零散墓地实行集中管理。殡葬改革工作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一并部署、一并检查、一并落实,引导群众用先进的殡葬理念、文明的殡葬方式举办丧事活动。加强火化证和公墓安放证管理,严格凭火化证发放丧葬费,严查私印冒用火化证和公墓安放证行为,杜绝遗体偷埋乱葬。结合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对成片乱埋乱葬坟墓采取植树、种草、绿化等遮挡、覆盖措施,使视线范围内看不到坟墓;对零星坟墓或无法遮挡的坟墓迁移进入公益性墓地;对使用白色瓷砖等浅色建筑材料建造的坟墓进行整改,使其基本融入周边环境。
(三)积极推行骨灰多样化处理。各地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乡村建立公益性骨灰堂,引导群众采用不占地或少占地的骨灰安葬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采取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撒散等绿色生态葬法和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给予奖励、补贴。殡葬服务单位依群众申请应当统一组织骨灰撒散活动,可以向政府申请业务补贴。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骨灰存放设施,设置树葬、花葬、草坪葬墓区,推广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增加陵园文化艺术内涵。
(四)树立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各地要把文明治丧纳入创建文明城市和新农村建设的评选范围,作为文明城市和新农村建设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丧葬丧事管理,鼓励城镇居民在殡仪馆办理丧事,农村丧事由村民委员会或移风易俗理事会组织。每年3月16日至4月15日为全省“殡葬改革宣传月”,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开展殡葬宣传进社区活动,提倡开展鲜花祭扫、居家祭扫、社区公祭、网上祭扫等文明祭扫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新风。坚决制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办丧扰民、沿街游丧、抛撒纸钱和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内随意燃放鞭炮、焚烧祭品等行为,杜绝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打击丧葬骗财等行为。
三、推行惠民政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一)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各地要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特别是火化设备的环保节能改造和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公共投入力度,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将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福利彩票公益金可以用于支持殡葬救助保障和设施设备建设。
(二)加快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遗体免费火化制度,推行城乡困难群众骨灰公益性安放,着力从实行政府奖励和补贴等方面出台更多惠民殡葬政策,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保障体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逐步扩展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埋单。
(三)加快推进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各地要加大力度,对承担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的火化殡仪馆进行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实行公益性运营;按照国家环保节能要求对遗体火化炉、遗体冷藏柜、遗物焚烧炉等殡葬设备进行改造,对社会资本建设的具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火化殡仪馆,可采取政府赎买方式转为殡葬服务事业单位,并适当增加基本殡葬服务内容;大力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
(四)严格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强化收费监管,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努力降低市场调节价。在财政设立殡葬管理专户,属于事业单位管理的殡葬服务收费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所有收费项目(已经包括了5%的殡葬管理费),各殡葬服务单位都必须按标准及时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公墓封园后的墓园管理和设施设备更新,不得挤占挪用。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可以收取成本费,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进行公示。
(五)依法加强公墓管理。进一步强化公墓的审批和监管,依法加强少数民族公墓和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安放设施的管理。未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建设经营性公墓;已建公墓原则上不得扩大已占地面积,要探索公墓用地循环使用途径,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公墓中、低档次墓穴建造比例应当占墓穴总数的80%以上;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墓地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
四、加强行风建设,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一)规范殡葬服务行为。各地要大力开展殡葬行业“文明窗口单位”创建和殡葬改革示范活动,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考核为基础的综合评价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和服务问责制,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便民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环境,完善服务网络,确保服务安全,注重服务效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个性化丧葬需求。
(二)提高殡葬管理队伍素质。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殡葬管理队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坚决纠正殡葬管理队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殡仪服务中的行业不正之风。按照国家关于殡葬行业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遗体接运、防腐、整容、火化、殡仪服务和公墓管理等殡葬职业的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探索建立职业资格证制度,畅通殡葬职工职业晋升渠道,做好殡葬职工职业生涯规划,提升殡葬职工职业素质。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