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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5〕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促进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征收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

(二)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

(三)审核、编制、汇总、批复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

(四)管理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组织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编制决算。

 

第二章  征收和缴库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及时、足额征收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第八条  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征收单位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应当使用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范围按照财政部每年公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确定。

第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变化和政策调整情况,综合考虑上年度结余、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等因素,科学、准确预测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照收入目级科目分项编制收入预算。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按照规定的支出标准和使用方向编制,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

第十三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与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对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都安排支出的项目,应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和“两上两下”流程同步编制年度相关预算,逐级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