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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通知
豫政办〔2017〕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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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精神,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省政府决定从2018年春季学期起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6日

  一、重要意义

  学前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的终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近年来,各地积极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财政投入持续增加,2016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14%,“入园难”明显缓解,学前教育事业迈上新台阶。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公共财政投入的薄弱环节,普惠性资源总量不足、办园体制不顺、公办幼儿园运转困难、教师队伍不稳等问题还普遍存在,“上公办园难、上优质民办园贵”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上问题和矛盾将进一步凸显,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亟需完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普惠,提升服务质量。按照“学前教育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要求,逐步完善与公益普惠方向和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二)坚持分级管理,落实政府责任。按照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县级政府是发展当地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履行落实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的主体责任;省、市级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实现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齐短板。综合考虑各地幼儿园平均办园成本、收费标准及财力水平等实际,确定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奖补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政策,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四)坚持激励导向,强化绩效考评。实行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考核制度,综合考评各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经费投入机制建立、资金使用和收费管理等情况,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省财政安排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改革公办幼儿园经费核拨办法,按照幼儿园招收幼儿数量和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安排综合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年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为:市级幼儿园5000元,县(市、区,含乡镇及以下)独立设置幼儿园3000元,特殊教育幼儿园和随班就读残疾幼儿10000元(含民办)。生均财政拨款不含保教费等收费收入以及幼儿园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目前实际执行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地方不得降低。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区)依据当地财力状况提高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所需资金按幼儿园现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纳入年度预算。

  生均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学前教育人员经费、保育教育业务和后勤服务等运转支出,具体包括:人员工资、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保育教育业务、教师培训、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邮电费、教玩具购置、房屋建筑物及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等。生均财政拨款不得用于发放超出基本水平的绩效工资,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对外捐赠等。扩充学前教育资源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挤占生均财政拨款,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安排。

  (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奖补政策。对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设立奖补资金,支持其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保教质量,奖补资金优先用于教师“五险一金”、工资福利和培训支出;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积极扩充资源,每新增1个标准班按照市辖区不低于7万、县(市)及以下不低于5万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奖补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鼓励各地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教研指导、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教师培训等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的普惠性服务。

  (三)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要求,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办园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学生资助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由所在县(市、区)自行确定最高收费标准。

  (四)积极扩充城乡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重点扶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支持各地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新建居民区、旧城改造应当按规定、按需求明确幼儿园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市、县级政府要把教育部门列为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实行联审联批制度,由教育部门审核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位置、结构等;纳入规划的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采取划拨方式按标准供应土地,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可在土地出让时依法设置配建条件,确保用地供应;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要求,采用“交钥匙”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积极推动各地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当地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确保幼儿园在优先满足举办者入园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被当地政府接收或与当地公办园合并的,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暂不符合条件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位。鼓励其他阶段学校附设幼儿园(班)从所属学校剥离,实现独立办园。

  (五)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要求,按规定比例补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采取区域内合理调配、政府购买服务、县(市、区)统一招考等方式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师。落实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职工工资待遇,实行同工同酬;引导、监督民办幼儿园配足配齐教职工并保障其工资待遇;将幼儿园教职工依法依规全员纳入社保体系;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开展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落实巡回支教志愿者在岗期间工作生活待遇政策。切实保障幼儿园教师培训投入,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幼儿园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各级政府和部门开展的幼儿园教师培训,要将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