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4〕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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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
条例》),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大意义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简政放权,以行政审批制度为突破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放”和“管”两轮驱动的制度安排。《
条例》最核心的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通过具体明确的制度规范,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实现部门联动响应,推动形成社会共治,体现了放松对企业直接干预、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发挥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转变,是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基础。《
条例》的公布施行,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企业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有利于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仍然存在的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信用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和利用公示信息资源,对促进市场主体充分竞争、公平竞争,应对经济运行新常态,促进结构调整,推进创新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打造“四个河南”(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推进“两项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制度建设)总思路,创新市场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强化政府部门协同监管,积极推行社会共治,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升市场监管水平,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目标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要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断完善功能,强化管理维护,加强公示信息数据管理,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全平稳运行,确保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以及各项监管制度顺利实施。其他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的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依法应当公布的企业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工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和组织要加强沟通和对接,尽快形成规范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发挥诚信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石作用,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加快文明河南建设,凝聚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的强大正能量。
四、重点任务
1.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商部门要履行牵头责任,其他政府部门和组织要积极配合,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升企业信息采集、整合、服务能力,通过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信用监管。企业作为信息公示主体,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企业信息科学抽查制度。省工商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登记号随机摇号产生检查名单,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无权确定检查名单。各级政府组织工商部门按照“谁登记、谁检查”的原则,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工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部门进行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抽查结束后,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在抽查中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化、专业化信用评价工作,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处理机制,提高市场监管社会化水平。
3.建立企业信用约束机制。认真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采取约束措施,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建立企业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