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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用地的意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用地的意见

皖国土资函〔2016〕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5〕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51号)精神,支持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项目实施,落实多种方式供应土地政策,规范PPP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正确界定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用地范围。对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13类公共服务领域用地,凡纳入国家、省、市、县PPP项目库,或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应纳入用地保障范围。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用地,依据已签订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