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办法》的通知
合人社秘〔2020〕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办法》已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0-062,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合肥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办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201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直单位取消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192号)要求,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化流程、优质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行政许可
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按受理(初审)、核查、复核、审定、发证程序进行,其中受理(初审)、核查程序委托申请单位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复查、审定、发证程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一)受理(初审)
责任单位: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受理条件:申请人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①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①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开业一年以上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后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②已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原件及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使用材料:①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②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有偿租赁的,应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房产证和“租赁协议”复印件,租期应在二年以上;③如果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是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或关联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文件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使用期限应在二年以上。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此处“身份信息”为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应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受理(初审)程序:
1.受理(初审)人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3.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受理(初审)人对申请人情况登记造册,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初审情况并做好移送核查工作。
(二)核查
责任单位: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核查内容: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齐全、规范、真实、有效。四个必备条件是:
1.实缴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核查程序:
1.核查人员两名以上同时到现场或有关部门,按照核查内容对受理人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认其真实性;
2.核查人员在完成核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核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核查意见,同时注明理由,并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核查意见”栏内签名,加盖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章;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三)复核
责任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管理处。
复查内容:按核查内容对县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复核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复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再报局分管负责人审定。
(四)审定
责任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负责人。
审定内容:同复核内容。
审定程序:局分管负责人按照审定内容对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审定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
(五)发证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管理处。
发放程序:
1.根据局分管负责人审定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2.按格式要求制作《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二、申请变更、延续
1.申请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程序同申请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劳务派遣单位因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均可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对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