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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2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创新城市发展模式,改善民生福祉,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布局,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20〕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市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保护、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城市更新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数字赋能、绿色低碳,民生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坚持“留改拆”并举,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第四条  城市更新主要包括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旧房及老旧厂房改造提升、城市生态修复、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补短板、城市安全韧性建设、新城建提升、城市风貌塑造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工程,逐步调整优化城市结构、功能和布局,全面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第五条  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顶层设计、政策研究、组织协调、方案审议、督查落实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按程序组建市城市更新中心,负责统筹编制全市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及市级实施方案,协调组织城市更新具体工作。

第六条  组建市城市更新公司,作为市级城市更新项目的统筹主体,参与编制市级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案,负责跨区域项目或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等。市城市更新公司受市城乡建设局业务指导、市政府国资委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确定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统筹主体。

第七条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拟制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和考核办法,编制城市更新技术导则,初审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和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等。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城市更新目标、功能结构,划定更新单元等内容,承担城市更新土地管理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根据商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重点商业商办设施的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经济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国有资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林业园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人防、数据资源、税务、土地储备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九条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复。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明确更新目标、功能结构、空间管控、规划布局、生态和文化保护、风貌特色营造、海绵城市建设、地下管线建设、公共设施完善等规划原则和控制指引。

第十条  城市更新采取“区域+专项”行动计划方式实施。

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专项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