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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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加快建立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自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施行以来,按照中央部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受人口流动加速、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风气等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流浪形势依然严峻,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操纵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存在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难、妥善安置难、重复流浪多等突出问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任务依然复杂艰巨。我省地处中原,是全国人口大省,全国流动人口主要集散地之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尤为重要。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安定,关系到各级政府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贯彻落实。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党和政府关注、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得到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有效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多措并举,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发展权等合法权益。
2.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3.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4.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三、政策措施
(一)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救助保护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采取更加主动的保护性救助措施,开展经常化的救助保护,把积极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民政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努力提升救助保护水平,加强同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公安部门对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乞讨的,要进行调查、甄别,依法查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要批评、教育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积极协助做好护送返乡工作。公安、民政、城管等相关部门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要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二)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进行DNA(脱氧核糖核酸)检验,并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加大失踪被拐未成年人的解救工作力度。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首接负责制和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部门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进行查找。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三)切实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部门要综合运用救助信息系统、警务信息系统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挥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督促监护人依法对流浪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做好接收、接领、安置工作。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类家庭、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部门要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部门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与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其提供司法救助。配合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切实做好延伸救助服务工作,防止未成年人再度流浪。
(五)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孤儿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帮助困境儿童及其家庭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积极探索开展遭受家庭暴力、事实上无人照料等特殊困境儿童的帮扶工作,及时对遇到临时生活困难的流浪未成年人给予临时性社会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防止其因生活贫困而外出流浪。家庭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问题家庭实施早期干预,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部门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要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