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调整及衔接问题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您应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您应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规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为便于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您”)全面了解土地增值税纳税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