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工作的意见
合政办〔2014〕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我市机构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19年11月19日)规定,第八条修改为:“8.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代缴全部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第九条修改为:“9.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仍有超出的部分,由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在5000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进一步加强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下同)关怀扶助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实行城乡统一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5元、375元。城乡统一标准的资金差额,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设立市级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时,给予紧急救助;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扶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进行探视慰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3.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城乡建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5.支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合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含)以上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上的,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老年父母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60周岁(含)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依据其失能程度,按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三级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月发放500元、400元、300元的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8.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代缴全部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仍有超出的部分,由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在5000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