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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房〔20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30)规定,有效,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中介企业、各商业银行:

《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1年3月2日    

 

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存量房交易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 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应当通过合肥市存量房网上交易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存量房网签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第三条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工作的主管部门,合肥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交易居间代理服务的,须申领网签密钥,获得存量房网签系统操作授权后方可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

第五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方式

(一)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交易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电子信息传送至主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

(二)买卖双方自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可通过交易中心设立的服务网点或自助服务终端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其中买卖双方自助办理的须经实名认证后注册个人账户。

第六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流程

(一)核验交易双方身份信息;

(二)核验交易房源信息;

(三)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需在签订合同前网上签订《合肥市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委买/委卖)》);

(四)合同条款信息经确认上传后生成合同编号;

(五)打印《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签章)确认后生效。

第七条 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条款变更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对合同条款(如约定期限、付款方式等)进行变更,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协助买卖双方重新签订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