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豫政办〔201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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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2007〕82号),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基础改革成果,建立和完善集体林业发展新机制,促进林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工作目标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2007年开展以来,目前已基本完成了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任务,集体林地均分到户率达93.2%,家庭承包经营率达68%,发证到户率达93.2%。根据中发〔2008〕10号文件提出的“家庭承包”、“70年不变”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到“十二五”末,我省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基本建立林业支持保护制度、林业金融支撑制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率达75%以上,发证到户率达95%以上。
二、抓好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各地要对已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集体林地完善承包经营合同,真正落实林农的经营权、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对尚未明晰产权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生态公益林,要在保持经营管理区稳定的基础上,尽快明晰产权,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实行集体股份合作经营形式的林地,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经营机制,依规发放股权证,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依法流转的集体林地,合同期满后要按政策落实经营主体;对联户发放的林权证,要尽快细化到一户一证。同时,要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建设,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林权纠纷调处、仲裁机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强化林权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尽快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切实履行林权管理职能,抓好林业合作组织建设和林下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法规和科技咨询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工作,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流转等工作进行监管。要加强林权登记管理,严格进行林权确认、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要规范林权证发放工作,严格按照申请、公示、受理、登记、发证的程序,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要加强林权流转管理,按照《
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0号),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做到依法流转、公平交易,保证林农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林地流转而改变,既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又防止炒买炒卖山林,避免林农失山失地。
(三)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各地要突出特色,合理规划,科学确定发展林下经济的种类与规模;要通过实施财政、金融、税收、产业等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林下经济发展,提高林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拓展林农就业增收空间;要抓好试点示范,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大力推动林下经济全面发展。
(四)积极发展林业合作组织。发展林业合作组织是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引导和支持林农在自愿基础上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开展林业专业合作示范社建设,指导和帮助林业专业合作社不断建立、完善相关制度,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要鼓励和支持发展林业联防协会、果树协会、造林协会、种苗协会等专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组织、林农广泛参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林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五)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林业科技工作,强化对特色经济林培育、林下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研究,提升林业自主创新能力。要加强农村林业技术队伍培训,大力培养林业科技示范户、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员、林业技术明白人,逐步形成以县乡林业科技推广机构为主体,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协会、林业技术员为补充的林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提高林农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中林业支出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地要将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业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在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小流域治理、国土整治、矿山植被恢复等财政支农项目中,要加大林业建设的投资比重。逐步完善植树造林、森林抚育、幼林保护、林木良种等项目的补贴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林业税费减免和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事权划分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