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全面提升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能力,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法治人防建设
1.提高人民防空思想认识。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危、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人民防空工作摆到战略位置,依法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职责,不断开创人民防空事业新局面。
2.加强人民防空组织领导。落实人民防空军政共同领导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对人民防空工作的主要领导职责,坚持把人民防空建设融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民防空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人民防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涉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置,要统筹考虑同级军事机关意见。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军事机关联合制定执法检查机制,定期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3.完善人民防空政策体系。依据新修订的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合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防空警报器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制度,加快推进《合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立法进程,为人民防空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4.提升人民防空执法能力。建立健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保障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需要。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程序,落实人民防空执法监管责任,执行人民防空权责清单,加强对中介服务企业和人防工程维护综合监管。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强化联合执法、综合监管,维护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5.强化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国防教育和社会公共安全教育体系,纳入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内容。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法开展在校学生防空防灾知识教育,落实师资培训等工作。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落实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网络等要求,创新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形式,提升宣传教育效果。
二、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
6.加快编制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市本级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合肥市城市人防工程规划(2013—2020)》,于2018年12月底前修订完成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并由各地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对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要求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在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时,涉及军事设施保护的,要提前征求军事设施保护单位意见,避免影响或破坏军事设施功能。
7.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定。全面落实人民防空“结建”规定,城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结建”标准,市区(含高新区、经开区、新站高新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7%修建,安徽巢湖经开区、四县一市城市和集镇规划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5%修建。规范制定新建民用建筑类别细则,完善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功能配置,市区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2万平方米及以上、四县一市面积达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须修建1个以上医疗救护或专业队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医疗救护和专业队工程面积分别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60%、70%折算。
依法征缴、使用和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因地质、地形、结构及其他条件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易地建设。严格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定期对易地建设费征缴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加强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计划,并向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项目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结合城市绿地、广场、学校操场、老旧小区改造、地下通道、地下交通干线和互连互通工程等修建。
各类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城区等功能区须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县(市)人民政府不得出台有关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以及减免缓缴易地建设费的政策。建设单位未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铁)、停车场、商业设施、综合管廊、通道等其他地下设施按照规划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设防项目的竣工验收。轨道交通设施和城市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的建设标准,按照《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和《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标准》(DB34/T5039—2016)执行。
8.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和人民防空工程从业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施工图审查和质量检测企业的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和分类监管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抽查复审工作,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安装质量检测、维护保养等。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加快推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智能化管理。
认真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制度。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依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实施意见。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得出售、附赠,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要落实维护经费,加强维护保养,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三、提升人民防空战备应急能力
9.加强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军地联合、常态运行的人民防空指挥部,完善指挥编组,落实以分管领导为指挥长的各类指挥人员,优化指挥要素,每年至少召开1次人民防空指挥部会议,研究人民防空工作重大问题。完善人民防空地面指挥平台建设,加快人民防空地下指挥所建设进程。“十三五”期间,各县(市)区、开发区全面建成人民防空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四县一市力争建成人民防空地下基本指挥所。市人民防空指挥部要抓好军事斗争检验评估、跨区综合训练、分片轮转训练演练和“9.18”防空警报试鸣等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训练要求。
10.抓好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建设。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战术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指挥控制、预警报知、防护救援、综合保障等系统,实现省、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防空信息网互联互通。落实人民防空信息化集中统管规定,全面推进人民防空机动指挥通信建设。按照统一制定方案、统一招标采购方式,用3年时间规划建成县(市)区机动指挥体系,建设经费区级由市财政保障、县(市)级由各县(市)财政负责解决。依据国家人民防空战备数据工程技术指南和省人民防空大数据建设相关标准,加快市级人民防空战备数据工程建设。落实战备值班执勤及保障制度,建立良好战备秩序,提升应急应对能力。
加强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将防空警报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实现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空警报建设全覆盖,对达到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且1平方公里范围内无防空警报设施的应配套建设不少于10平方米的警报用房,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快多媒体警报报知系统建设,利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网络等发放防空防灾应急警报,城市管理、广播电视、信息通信等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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