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发〔2022〕2号)规定,(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水利建设基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四)删去第九条。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截止日期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发〔2024〕5号)规定, (一)删去第二条中的“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将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此外,根据《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对以上文件中的部门机构名称进行相应修改,对修改后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