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全文废止】
(2007年4月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2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1号)规定,文件修订并重新发布,,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1号为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1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删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此外,对本实施办法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89年6月20日豫政〔1989〕74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 在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纳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上款所列税额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地税局根据《条例》确定,报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