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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5〕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4〕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依法治理、统筹推进,持续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积极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稳步推进各项为农民工服务工作,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目标要求。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稳步增加,每年开展各类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和就业质量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保障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卫生计生服务、精神文化生活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社会。
  二、持续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三)进一步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全面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每年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培训职业(工种),调整工种目录,按照培训成本和培训学时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等,提高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建设,提高职业培训公共服务能力,重点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加大培训投入力度,使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都能接受到相应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安全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面向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职业教育。贯彻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努力实现农村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到职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扩大农村学员招收规模。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合理规划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布局。进一步提升农民工培训学校、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能力。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推进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教学改革,开展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扶贫办负责)
  (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进一步破除农民工转移就业的制度障碍,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加快产城一体化发展,发挥经济增长带动农民工就业、就业增加促进地方发展的相互促进作用。围绕全省重大发展战略、主导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全面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建设,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继续扶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扶持力度,因地制宜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农家乐、休闲农业,大力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促进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深化省内劳务对接合作机制、用工服务联动机制,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返乡就业。健全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制度,改革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把农民工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提供同等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就业服务,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全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成公共就业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和全省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实现全省就业信息联网,为农民工提供更加便捷的免费信息服务。大力营造崇尚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开展创业型城市建设。实施青年创业计划,把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纳入重点扶持对象,充分利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农民工创业。完善落实创业培训、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创业孵化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鼓励更多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做好贫困地区、库区、渔区农牧渔民转移就业工作和农民工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负责)
  三、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研判和企业用工情况的动态监测,开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工商联负责)
  (七)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和其他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欠薪多发市、县(市、区)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清理建筑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源头预防和专项治理力度,对工资拖欠高发多发行业和企业进行重点跟踪监察。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及时受理,并积极做好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保持对欠薪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推动实现农民工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高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负责)
  (八)推进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实我省灵活就业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鼓励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扩大社会平均工资统计范围,逐步形成宽口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机制,减轻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责任。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负责)
  (九)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教育培训投入,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督促企业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救治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依法维护女农民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推动解决主体责任无法认定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和康复。(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省总工会负责)
  (十)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方式,切实维护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妥善处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会同省法制办、省高院负责)
  (十一)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管理,积极主动开展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发现问题快速处置,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资委、省高院、省总工会、省工商联负责)
  (十二)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维权活动,规范提升12348法律热线服务,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不断完善异地协作机制,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农民工。完善涉及农民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优化调解队伍结构,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方法、技能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涉及农民工有关纠纷的能力。(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省高院、省总工会负责)
  四、不断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三)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扩大项目范围。加强与皖籍农民工相对集中输入地的沟通和联系,在沪苏浙、珠三角和京津冀等地区设立农民工服务工作站点。(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负责)
  (十四)推动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将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公办学校为主,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实现“三个一样”(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根据城乡规划及教育等相关专业规划,综合考虑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办、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五)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进一步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多方式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鼓励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资金筹措、行政收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对农民工购房和租房给予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负责)
  (十六)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按照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不断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新机制,扎实做好农民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控、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流动孕产妇和儿童保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等卫生计生健康管理工作。加强考核评估,落实输入地和输出地相应责任。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开展农民工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工作,加强与皖籍农民工集中流入地的交流与合作。(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积极推动农民工在城镇有序落户。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各地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合理确定落户标准,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按规定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平等享受规定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