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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人社秘〔2023〕13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人事)局:

《合肥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已在市司法局登记备案,登记号为HFGS-2023-05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日


合肥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深入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加快培养一大批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20〕10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22〕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以下简称自主评价)是指企业自主对在岗职工执行操作规程、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解决生产难题、职业道德素养、安全生产水平、创新创造能力、配合协作意识等进行考核评价,确定相应技能水平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规范行为。

第三条  自主评价坚持国家要求与岗位实际相衔接、技能考核与业绩评定相联系、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统一、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挂钩原则,有序推进,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条  自主评价的职业范围包括现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之内且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技能类非准入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后续公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具有行业(企业)技术规范的职业(工种),认定等级按标准和规范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且尚无行业(企业)技术规范的职业(工种),支持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开发企业评价规范经报备后实施。

第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企业可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市企业自主评价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  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工作机制,对本企业经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落实相应待遇;

(二)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三)设有负责职工培训和考核的部门,有相应的工作人员,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及符合保密要求的试卷、档案管理场所,建有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

(四)有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考评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等,且符合国家或行业要求。

第八条  企业自主评价人员范围应是企业在岗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学生(培训学员)。企业也可根据本地区产业链企业委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第九条  符合开展自主评价条件的企业,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报送以下材料: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备案表;

(二)工作方案;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文件;

(五)申请认定的职业(工种)所依据的标准(规范)、相应题库资源情况等佐证材料;

(六)企业以及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情况,现有考评督导等专家人员名册及佐证材料;

(七)企业考核场地、设施设备、检测仪器及工量具、安全措施、视频监控系统、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等佐证材料。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条  自主评价应坚持以用为本,突出能力导向,根据技术技能型人才、知识技能型人才和复合技能型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分类评价。自主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职业能力。重点考核本职业(工种)及岗位相关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其中,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主要依据评价标准规范、题库命题技术规程等编制题库和命制试卷;

(二)工作业绩。重点考核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完成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情况;

(三)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重点考核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规定,崇尚诚信、正直进取、敬业专注、精益求精、创新务实、团结协作等情况。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十一条  企业可灵活运用考核认定、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开展自主评价。

(一)考核认定。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含模块化考核、生产过程考核等)和综合评审等方式开展考核认定;

(二)过程化考核。依托工作现场、工作过程开展考评,通过考察对象在制作产品、技术攻关、完成任务等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职业素养、实际操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评价认定技能水平;

(三)模块化考核。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通用技能评价模块(必考模块),以职业技能标准规范为依据,考核申报人员所具备的职业基本技能;二是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的职业能力模块,以职业技能标准规范为参考,与企业生产要求的技术水平相对照,分出若干个具有企业个性要求的技能考核模块(选考模块),企业根据自身生产要求选择考核模块;

(四)业绩评审。评价内容包括解决生产工作问题、工作创新、业务水平、工作成果、工作质量、安全生产、传授技艺、管理能力、贡献程度、科技成果、奖项荣誉、技能竞赛等。采取业绩评审方式评价,可不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直接认定相应的技能等级;

(五)直接认定。企业可在职业技能标准规范框架下,结合生产经营岗位要求,制定直接认定方案,综合考察员工的品德、能力和业绩,结合日常表现、班组评价、年度考核情况等,按照一定程序实施直接认定;

(六)竞赛选拔。企业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晋升优胜职工技能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