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管理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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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市地质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市站”)的管理,明确任务、规范程序,确保工作质量,切实为我省地质环境保护尤其是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有力技术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称“省厅”)和各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市局”)要求,各市站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地质灾害调查、巡查、核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月报和年报统计等工作;根据地质灾害调查、巡查和核查结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专业技术监测和群测群防技术指导,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和群测群防监测点数据库建立、管理、实时更新与查询,以及相关资料收集归档。
(三)配合市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分析、云图监视和预警预报等工作。
(四)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应急水源地监测与保护,按要求分别向省厅、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和市局提交相关资料和分析报告。按照要求编制、汇总、上报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报表和信息。
(五)按照市局要求做好因超采或疏干地下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协助国土部门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及保证金核算、缴存,督促矿山企业按综合治理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等相关工作。
(七)省厅和市局赋予的其他工作。
二、实施管理
(一)总站对市站负责人的任命、工作人员的调整,要事先征得所在市局同意,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备案。市站人员的学习、工作、考勤、考核等应参照市局管理办法一并管理,在市局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局应为市站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市站要按照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在落实工作中,特别是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遇到困难时,总站要及时在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