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政〔2016〕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1.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不得对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部门采购预算安排一定比例面向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对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给予人均500元岗前培训补贴。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按照1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紧缺专业(工种)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对民营职业中介机构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的(自有场地或现有人力资源市场除外),根据入场招聘企业户数,按照每户不高于200元标准给予摊位补贴。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根据介绍就业的人数,按照2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2.强化企业用工指导服务。指导企业依法改善用工管理,合理制订用工计划、招聘条件和劳动报酬,不断改善劳动者就业环境,推动企业和职工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引导职工主动提高职业技能,合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劳动争议。完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用工服务联动机制,实现企业招工和政策服务、企业招聘和劳动者求职、岗位需求和技能培训有效对接。开展形式多样的企业用工服务活动,推进校企对接、乡企对接,建立企业用工调剂服务机制,建设“合肥人力资源产业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
3.健全失业风险预防和调控机制。将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降至1.5%,2018年4月30日以后从其新规。对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建立失业风险应急机制,对结构调整、重大灾害等可能导致大规模失业风险的,利用失业保险调剂金进行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鼓励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订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4.改善劳动者就业环境。认真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及《就业促进法实施条例》,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
劳动合同法》、《
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条件,重视提高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关心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切实增强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总工会。)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5.营造更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各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继续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调整后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促进工商部门和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为实现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提供信息支撑。进一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探索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方便企业申请登记。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布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劳动社保、质量信用等政策和信息,推动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监管。加快推进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推送政策信息、服务项目和申请导航。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6.大力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支持社会资本、高校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场地资源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加强面向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工、蓝领、下岗失业人员等不同群体的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现行3年创业园区补贴政策再延长2年。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创新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鼓励创业服务企业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民营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创新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7.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运用财税政策和市场机制,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做大做强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地方设立创业投资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或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融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工商联。)
8.支持创业贷款发展。凡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银行在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各类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及以内的,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保险”、“税务保证贷款”,创新贷款模式。大力组织实施合肥市青年创业计划,向符合条件并通过合肥市青年创业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创业青年发放不超过10万元免息、免担保的创业资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评审办法由市人社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9.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积极落实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并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涉企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完善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强化问责追责。(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10.大力扶持网络创业。积极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制造业、服务业深度融合,催生新兴业态。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引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1.鼓励科研人员自主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12.支持农村劳动力创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等建设一批创业基地,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财政扶持、金融服务和场地支持。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利用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的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鼓励大学生村官等基层项目人员引领农民创业,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3.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创业教育,开设创新课程,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为有志创业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展创业能力测评,创新培训的模式和内容,提升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创业大学,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建设创业学院,提供创业测评、训练、孵化、融资等综合服务,培育创新文化和创业精神。支持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14.完善创业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创业江淮”行动计划。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实施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保留学籍休学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对初始创业人员提供租金补贴。支持采购“双创”产品,对列入《合肥市双创产品目录》的双创产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创业大赛中优秀创业项目进行无偿资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和创业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于新创业失败人员,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其创业纳税情况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15.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首位。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完善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深入实施青年创业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6.健全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内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提供就业援助服务,确保困难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执行。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50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60元),此项补贴在申请相关社会救助时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是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劳动者,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