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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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的《河南省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河南省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国资委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针对厂办大集体实际情况,一企一策,分类指导,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把推进改革与谋划企业发展相结合,通过改革使厂办大集体建立规范的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赋予企业新的活力,实现企业发展,并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
(三)坚持规范操作。依法依规,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落实相关责任,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充分考虑职工的意见,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
二、改革范围
(五)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改革目标
(六)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即2011年全面启动,2012年全面推开,2013年基本完成。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2012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革任务。
四、改革方式
(七)重组改制。对部分净资产较多、主业比较突出、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重组整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职工收入。对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充满活力的法人实体。
(八)关闭破产。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解散注销或依法破产。
五、资产、债权、债务处理
(九)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符合国家现行减免规定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
(十)对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以划拨方式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十一)对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的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
(十二)对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合理认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多种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并制定支付办法。
六、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十三)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要依法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四)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十五)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十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一次性核定,办理退休手续前不再变动。
(十七)对再就业有困难且距内部退养年龄不足3年(含3年)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等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十八)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十九)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二十)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2014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省、市、县级财政、地方财政和主办国有企业共同承担。省级财政补助(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一)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资金按财政部门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年度进行结算。各地要按照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要求,将经审核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省政府批复文件、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并报省财政厅,便于及时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七、社会保障政策
(二十二)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三)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按规定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明确资金来源,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