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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15〕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48号)精神,深化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现就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围绕保护和增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目标,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营运高效”的要求,以确权确股为基础、赋权活权为重点、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开展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份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完善配套政策,创新运行机制,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农民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

(二)目标任务。从2015年起,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因地制宜各选择1-2个有一定集体净资产、长期稳定收益、“两委”班子团结稳定、干部群众有改革发展意愿的村(居、社区)进行先行改革试点,组建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和定量化的分享机制、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到2020年底,全市村(居、社区)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长效发展和成员财产性收入的长效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所有,明确范围。坚持村级的集体所有制性质、集体经济组织功能、现有“三资”乡镇(街道)管理体制三个不变,按照有关规定对村级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和货币现金、应收款项等经营性资产,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耕地、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农村宅基地除外,下同),进行全面清查、界定权属,分类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化管理和备案登记机制。现阶段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资产折股量化和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是指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成立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资源性资产股份合作,主要指成立土地(林地)股份合作社。

(二)坚持因地制宜,创新机制。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试点村(居、社区),不搞“一刀切”、“一个模式”和强迫命令式改革,着力控制和化解各种风险。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能推广的实践经验,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三)坚持农民自愿,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自愿、民主、公正,充分发挥村(居、社区)民主体作用,尊重其选择和创造,保障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确保村(居、社区)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三、规范改革程序
(一)制定改革方案。各县(市)区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改革工作推进方案,排出改革进度时间表,并将改革计划和工作责任等落实到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村(居、社区)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须经村(居、社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居、社区)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清产量化资产。在县乡农业、林业、财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村(居、社区)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资产、资源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和登记造册(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加强审计和严防集体资产流失,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在稳定林地承包关系、保持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探索集体林地股份合作制经营。对于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村级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行管理有效机制,更好地提供公益性服务,已经折股量化的,也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对于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权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发展股份合作经济,明确经济集体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资产运行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对列入折股范围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股份量化到成员的依据。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须经村(居、社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开公布,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界定成员身份。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公开透明、男女平等、宽接受、广覆盖”的原则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基础上,因地制宜探索村(居、社区)集体资产股权享受人员的界定办法,须经村(居、社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成员身份界定,宜简不宜繁,应充分考虑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各类成员的利益,同时要坚决防止弄虚作假现象。

(四)合理设置股权。因村(居、社区)而异制定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计算办法,股权量化一般不设集体股,原则上以“人口股”为主,也可根据村(居、社区)民意愿采取以“人口股”、“农龄股”为依据综合计算。股权设置和量化办法须经村(居、社区)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和公示。对经营性资产较多的村(居、社区),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按折股范围资产的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实行“确权确股确值”;对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居、社区),可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值”的方式。股权量化原则上实行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可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成员中转让。可在净资产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改制风险金,用于解决改制中和改制后的遗留问题,具体提取方式可根据村(居、社区)(代表)大会决定。

(五)建立组织机构。村(居、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在做好经营性资产股权设置、确股到人(户)等工作基础上,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成立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制度。

(六)办理变更手续。新组建的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持有关证明资料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开设或变更银行账户、刻制印章、领购票据等,并进行公告。改革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报表、方案等重要资料及时完整归档,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原以村委会(社区委)登记的集体资产更改到新组建的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四、强化股权管理
(一)保障成员对资产股份的实际持有权。建立健全村(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登记和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制度。建立健全成员的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机制,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量化股权的股权证书,作为成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但不作为宅基地、承包地、安置房、房屋建设等分配依据。建立健全村(居、社区)集体资产股权台账管理制度,将资产股份、变更、交易以及成员名册纳入乡镇“三资”信息管理平台归档管理,并在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对于继承权,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