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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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涉及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是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在市区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有利于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网格化、属地化管理,有利于促进“大安全”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政策、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予以保障,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和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的意见
市城乡建委 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192号),现就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市、区两级分级监管,部分建设工程监管职责交由各区政府履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政府的监管范围和内容
按照“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层级监管、权责对等、循序渐进”的原则,将部分建设工程的开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备案、行政处罚等工程监督管理职能交由各区履行。
(一)监管范围。
1.各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和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道路及基础设施项目;
2.各区工业园内18层以下(含地下室,不包括18层,下同)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非市级投资重点市政工程项目;
3.各区政府及部门、所属单位作为建设主体,18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及各区政府实施的各类整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