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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
合政〔2013〕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对传销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有效遏制了蔓延势头。由于传销活动具有流动性、反复性、隐蔽性等特点,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屡遣不散等问题依然突出。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12个部门将合肥市列为全国35个重点整治城市之一,要求今年底前力争摘掉“重点”城市的帽子。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传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建立各级党委、政府主抓,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广泛参与,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打击传销工作格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责任状,各县(市)区、开发区与各乡镇(街道)也要签订责任状,确保任务层层落实。

(二)强化目标任务考核。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目标体系,由市综治办牵头负责落实和考核,对领导不力、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定期召开打击传销工作情况通报会、研判会,对可能影响全市"摘帽"行动的重点整治地区,实行督察督办和工作约谈。

(四)强化财政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二、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传销头目
抓住全国开展“打传销、反欺诈、促和谐”执法行动和全省开展“皖剑-2013”打击传销行动的有利时机,以抓头目、摧体系为目标,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传销活动相对集中、受骗群众较多的区域,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集中围剿,使本地区传销组织、传销人员、传销活动明显减少,尽快实现无传销的目标。

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审传销违法犯罪案件。

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传销案件线索,及时固定证据、锁定骨干人员、查扣资金账户,深挖严惩,打好歼灭战。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要积极会同街道(社区)、乡镇以及工商、房产等部门开展打击清理,为辖区日常打击传销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工商部门要切实承担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处理好日常事务,指导督促街道(社区)、乡镇全面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做好汇总登记,定期与公安机关交流分析辖区传销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打击行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查处传销和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完善长效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形成“打、防、控”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出租房管理。房产部门要在全市大力推进房屋备案登记,及时出台配套处罚措施。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出租房“黑名单”制度,实行以房管人。对于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房主,经通知拒不改正的,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在报刊、电视台公布,同时按照《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强化对房屋出租中介、物业管理公司的监控力度,使其做到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对查实为传销窝点的出租房屋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封30日,供电、供水、燃气部门要对查封的出租屋同步采取停电、停水、停气措施。

(二)大力创建“无传销社区(村)”。综治部门要把创建无传销社区(村)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和平安建设的重要载体,纳入网格化管理内容,同步布置、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充分发挥“两委(居委会、村委会)、两所(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突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强化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三)加大针对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积极开展反传销宣传教育活动,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危害性,教育转化一般传销受骗人员。要协调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采取专栏、专题、专访等形式,宣传打击传销的意义和典型,发动群众群防群治。

(四)加强传销活动通信监管。移动、电信、联通公司要协助相关部门切断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的虚拟网、集群网、局域网和集团用户,积极发布打击传销公益短信。

(五)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坚持打击和维稳并重,严格把握打击政策、控制打击范围、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切实落实属地维稳责任,加强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密切关注涉稳动态,有效掌握不稳定因素,及时消除涉稳隐患,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