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6〕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2005〕63号)、《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下同)的人员,但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以及享受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予列入。
前款规定中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按政策规定提出名单,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5日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审定。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拟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来源包括:
(一)70%的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扣除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三)基金的利息及其它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
(五)上述四项资金不足支付时,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划入的资金。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在筹集的养老保障基金中,按6000元/人划入个人帐户,其他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条 申请用地单位应当自征地批复下发之日起90日内将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缴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未足额收缴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三章 保障待遇
第八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在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从次月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被征地农民征地时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龄(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从实际征地时间的次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210元,个人帐户养老金50元。基础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个人帐户资金可以继承。被征地农民在未领取养老保障金之前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帐户的本息之和;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养老保障金期间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帐户的本息余额。
第十一条 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
对已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对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保的,政府给予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