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豫政〔2016〕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国发〔2014〕4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5〕40号)精神,现就我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建立“责、权、利”相匹配和“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切实满足实体经济合理融资需求,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2.分清责任,疏堵结合。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的边界,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
3.规模控制,分类管理。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政府举债程序,规范债务资金管理,把政府债务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4.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稳步推进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积极推进依法合规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政府性债务范围和用途
(一)政府性债务范围。根据政府对债务的偿还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同,政府性债务分为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1.政府债务。政府债务是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新增政府债务。存量政府债务是清理甄别后截至2014年12月31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新增政府债务是2015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借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和一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纳入政府债务的部分。
2.或有债务。或有债务主要是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
(二)债务资金用途。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擅自改变既定资金用途。或有债务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依法适度举借政府债务。省政府依法统一举借全省政府债务,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二)规范政府举债程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通过发行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发展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发展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对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在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和新增限额内,省政府提出限额意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省财政厅在批准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提出省级和省辖市、县(市、区)的政府债务限额,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在省级批准的限额内,研究提出本地限额意见;在批准限额内举借债务的,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列入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
(四)债务分类纳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债务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五)加强债券发行兑付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同时加强对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债券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积极配合提供准确的项目资料,确保政府债券顺利发行。对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监会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控制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一)落实偿债资金。债务单位要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期限,按时还本付息。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偿还政府债务。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超收收入,除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外,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5%的,各级政府要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支出力度。加强偿债准备金管理,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落实国家规定,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省财政厅根据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被预警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制定化解债务风险方案,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三)建立应急处置机制。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级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积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省辖市、县(市、区)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推广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后,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五、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一)积极降低存量政府债务利息负担。规范管理存量政府债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积极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置换存量政府债务,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二)妥善偿还到期债务。对企事业单位举借的不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到期债务,要遵循市场规则处理,减少行政干预。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要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债权债务人要共同协商,重新修订补充合同,解决违规担保和抵(质)押问题,或通过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处置存量资产、压缩其他开支等措施,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对确需政府履行担保责任的债务,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作出妥善安排。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要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三)妥善解决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各级政府要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兼顾促发展和防风险,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做好后续融资管理工作。对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