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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纳税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纳税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1〕194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 国税发〔2005〕43号)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琼地税发〔2007〕39号)的规定,结合2011年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纳税评估对象
所有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纳入纳税评估范围。
二、纳税评估主体
各市县局(含洋浦局,下同)的纳税评估局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本辖区内的纳税评估工作。重点税源和重大项目的纳税评估可由各市县局的纳税评估局具体实施。
三、纳税评估时间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纳税评估的期限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上期或以往年度。
四、评估资料及来源
(一)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
2.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二)日常管理纳税人的各类资料
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项目登记情况,房地产项目销售情况,土地增值税预缴情况,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三)其他外部资料
本地区主要经济指标,包括本地区房地产业建安造价社会平均成本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新闻媒体报导的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交换的涉税信息,尤其是规划、土地、房产、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掌握的登记信息等。
五、评估方法
(一)定性评估法
1.注重发票审核,充分利用发票信息。
对纳税人在领购、开具、取得、使用发票等环节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入帐;有无使用假发票或不符合规定收据入帐的行为;对外销售房地产时,是否正确开具、使用发票,有无违规开具、使用发票行为;以及有无其他涉及发票的违法、违规行为。
纳税人申报的销售收入与已开具发票的总金额是否一致,是否通过瞒报销售收入而少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2.直接利用资料,评估发现纳税人申报的问题和疑点。
(1)清算申报表的项目填报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相同项目填报的数据是否一致;扣除项目、增值额、增值率、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等计算是否正确。
(2)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有无将其他项目的收入、支出混入该项目的情况。
(3)普通住房的界定是否准确。
(4)清算申报表的房地产应税收入及扣除项目金额与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