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安置房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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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合肥市安置房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26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
合肥市安置房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又好又快推动安置房建设工作,保障被征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安置房开发建设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具有一定资质和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安置需求开发建设后,由区人民政府(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按照约定价格购买并用于征迁安置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区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确定。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安置房的开发建设承担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负责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区安置房建设管理部门)实施。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审计、土地储备、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安置房开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招标前完成安置房用地的选址规划、土地征转、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拆除清表以及土地储备签报等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安置需求,对开发建设的安置房规模、套型配比、建设标准(含绿色建筑标准)、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开竣工时间、购买面积、购买价格以及价款支付方式等进行测算、审核和确定,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提出项目建设建议函。
前款所称安置房购买价格,是指区人民政府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安置房的价格,具体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折算为楼面地价)、建筑安装综合造价、财务成本、开发企业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组成。其中,建筑安装综合造价中的主体及室外附属工程造价应当参照近两年我市安置房项目招标中标单价平均值进行测算,并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后确定。中标单价平均值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提供。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市建投集团编制综合招标方案,共同报市土委会研究审核。方案中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业绩、土地交易方式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内容。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第八条 安置房土地使用权出让参考价(起始价)应当根据《合肥市拆迁安置房用地出让供地意见》(合国土资函〔2018〕176号)的规定,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同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确定。投标竞价采用一次性书面报价,最高竞价不得突破参考价的1.05倍。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等,组织相关专家对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业绩、土地出让价格竞价幅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标准、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建设工期等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既是项目用地竞得人也是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单位出具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同步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部门签订建设项目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就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相关内容、履约保证金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 中标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材料,办理安置房建设项目立项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中标单位自签订建设项目协议书开始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完成,18层以下(含18层)的项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