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建设〔20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28 》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根据《
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合政〔2018〕63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推动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绿色建筑应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文化等特点,实行专项审查,专项查验,确保建筑满足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性能要求。
二、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
1、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应申报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包含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装配式建造方式、可再生能源应用、海绵城市、中水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等内容。
2、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材料时,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交景观、装修、幕墙等专项设计文件的,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相关专项设计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承诺书,并应在6个月内向施工图审查机构补充报送专项设计文件材料。
3、建设单位应将绿色建筑工程纳入质量安全报监申报范围,不得将绿色建筑专项工程进行肢解发包。新建商品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取得绿色建筑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应放置施工现场以备查验。鼓励建设项目申报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倡导菜单式全(精)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4、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绿色建筑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家应从合肥市绿色建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应包括设计、施工等类别。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应执行《合肥市绿色建筑项目专项检查表》(详见附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应用情况和质量情况)。
(二)设计单位责任
1、设计单位应按照《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合政〔2018〕63号)、《合肥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合建〔2018〕106号)等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开展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落实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及其审查意见等要求,编制有针对性的绿色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总述、分专业说明等,并依据现行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形成绿色建筑设计自评表。
2、未同步设计的专项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在绿色建筑专篇中对该专项设计内容涉及到绿色建筑的有关指标提出明确要求,并以文字描述。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自评结果未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不得提交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
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函〔2015〕153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和省市绿色建筑有关标准要求开展审查。审查报告中应有绿色建筑专项审查结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注明项目星级,未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
2、部分专项设计文件未一次性报审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专项审查意见中注明未审查但承诺达标的情况。建设单位报送绿色建筑专项设计文件后,审查机构应补充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完善审查意见内容。
3、对于降低原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审查。
(四)施工及监理单位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试行)》等规范、标准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从事绿色建筑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应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