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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2〕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防止少数地方和部门借收取水费、农机监理费等名义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农机监理收费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水利工程水费,随意扩大水费征收范围,向不属于水利工程受益范围的地方收取水利工程水费;有的地方层层加价、搭车收费或强行平摊水费,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现就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

水利工程水费必须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溉和排涝区,按照水利工程供给的水量、排涝量及省定水费标准收取。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以外的地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水费。

二、严格规范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

为规范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行为,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从今年起取消基本水费,一律实行计量收费,并由过去的实物计征改为货币计征。

取消基本水费后,水利工程水费按灌排区和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分别制定征收标准。

(一)水利工程灌排区(含水库灌区、引水灌区、机电提水灌排区)按渠首引进的水量收费。具体水费标准为:水库和引水灌区,每百吨5.60元;机电提水灌排区,一级站提水的水费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二级提水的水费每千吨米加收1.45元;多级提水的,在上一级提水水费标准的基础上,每级每千吨米加收1.45元。对无计量设施,不能对取水量进行计量的,可按上述标准、引进水量和实际受益的田亩数计算收费。

经批准从灌区渠道上直接取水灌溉的,计量水费按灌区收费标准的70%收取。水利工程排涝计量收费标准由县以上物价、水利部门在严格核算排涝成本的基础上核定。

(二)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提取灌溉用水的,按实际取水量收费,每百吨按0.50元标准计收。对无计量设施,不能对取水量进行计量的,可按实际受益的田亩数收费,每亩1.50元。

国有水利工程以外的其它水利工程水费收取标准,原则上应参照以上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供水成本核定;超过以上标准的,须报经县级物价部门核定。各地要切实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准收取水费。

三、认真核定农业生产用水定额

省水利厅要会同省物价局,分灌区类型,结合当地水系,严格制定各地最高用水定额标准。在当前末级渠系和田间计量设施不配套的情况下,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地方的县级水利部门要会同物价等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分旱地、水田,综合核定亩均用水定额,按照省定的收费标准,测定当年各乡镇到户亩均水费标准,报县级人民政府颁布。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供水量、供水结构、受益范围和用户情况等各项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核对工作,切实加强计量设施的建设和配套工作。

四、积极改进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形式

各地要积极探索新的水费征收形式。要建立并推广用水者协会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直接参与农业生产用水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水费收取和渠道维修等工作,将各级政府代征水费的方式逐步改为由水管单位直接收取,减少收费环节。有条件的地方,水管单位应将管理范围延伸,按水的流程直接配水到自然村、组,以村、组或农户为单位收费,以减少农业供水中间环节和费用,减轻农民负担。

五、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行为

各级水管单位要严格执行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政策,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和收费标准收费。对电力排灌收费,要严格实行水、电分开计收。水管单位应以行政村为单位,与农户签订供水合同,严格按照用水定额保证供水,按实际供水量收费。为便于水费的收缴和使用,可对受益地区农户按受益面积实行预交费,但预交费额每亩不得超过5元,年底结清,多退少补。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水利工程水费收据。严禁扩大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不得向非受益区收取水费;严禁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水利工程水费标准;严禁任何地方和单位借收取水费之机搭车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收取水损费和管理费;严禁无证收费或收费不开票据;严禁收取目前在农村暂缓执行的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

六、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制度

水费收入是水管单位和水利设施正常运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改造及管理开支,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调剂、截留和挪用。各级水利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收费和各项开支的管理,严格核定支出定额和维修计划,杜绝不合理开支。编制部门要会同水利、财政部门严格核定水管单位的人员编制,精简富余人员。县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水利、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公示制度,并将农村水利工程水费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管理的透明度。为解决年度之间供排水和水费收入不平衡的问题,各地要建立合理的水费调剂制度,水费收入多的年份要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年度间的余缺调剂;少数特殊年份,水费收入过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监察、水利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管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联系点,对水费征收行为进行跟踪检查,坚决取消不合理的加价和收费,依法查处乱收费、乱加价行为,对违法违规所得必须退还群众。对于乱收费情节恶劣或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具体处罚办法由省监察厅牵头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教育广大农民群众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按时交付水费。

 

 

关于规范农机监理收费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经过多次清理整顿,我省农机监理收费逐步得到规范。但是,少数地方仍存在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强行提供服务强行收费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制止和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就规范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农机监理收费项目

农机监理收费的立项权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地自行出台的农机监理方面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下列收费项目予以保留:

1、农机号牌费、证照费、放字号费;

2、驾驶员考试费、年审费;

3、车辆检验费。

各地在收取农机驾驶员考试费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科目收取。各类拖拉机、农用运输车驾驶员考试科目有:交通法规、机械常识、操作规程、挂接农具、田间作业、场考、路考等七项;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考试科目有:交通法规、机械常识、操作规程、场考等四项;农用专用机械驾驶员考试科目有:交通法规、机械常识、场考等三项。各地不得擅自增设或分解考试科目。

下列收费项目予以取消:

1、农机安全宣传费;

2、准考证、教练员证、操作员证工本费;

3、实习车号牌费和长期租用费;

4、农机入户转籍时按购机价款一定比例收取的异动费;

5、手续费;

6、除保留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他收费。

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农机监理收费的各项规定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一项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管理工作,绝不允许利用职权搞创收。各农机监理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附后)。收费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农机监理费专用收款收据》,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要求农机监理部门代收任何费用。各级农机监理部门不得上路收费;不得要求农机驾驶员购买各种保险、书刊、宣传品和纪念品等;不得代有关部门收取各种名义的保证金、押金及其他费用;不得向参加年度审验的各类农机驾驶员再收取考试费;提供农机喷漆、号牌架安装等服务,应本着车主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提供服务收费;不得在国道和省道上拦车检查。各级农机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和内部约束机制。收费收入要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各收费场所须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农机监理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省物价、财政、监察、农机监理等部门要对各地收费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农机监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坚决予以查处,对违法违规所得,要予以清退或收缴财政。对于乱收费情节恶劣或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具体处罚规定由省监察厅牵头另行制定。

 

附:《安徽省农机监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

安徽省农机监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号牌费      
1 反光号牌费 元/副 50 补发加一倍收费
2 不反光号牌费 元/副 30 补发加一倍收费
3 临时号牌费 元/张 5  
4 教练车、试车 元/副.月 20 号牌费
5 放字号费 元/m 8  
证照费      
1 行驶证 元/证 10 补发加一倍收费
2 驾驶证(学习驾驶证)  元/证 10 补发加一倍收费
驾驶员考试费 元/项 10 考试项目按规定进行
车辆检验费 元/次 10 逾期不年检的,每台每月收30元
驾驶员年审费 元/次 8 逾期不年审,每人每月收费20元
事故处理费 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16号执行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