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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基金的设立。设立合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受中央、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等功能。

(二)资金的筹集。每年根据合肥市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疾病应急救治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规模,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除中央、省补助及上年度结余外,由市级财政承担。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量入为出,包干使用,当年如有结余,滚动次年使用。鼓励社会各界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固定比例扣除。

(三)基金的管理。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合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疗事故鉴定办)作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承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据实办理医疗机构提出的支付申请。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计委另行制定。

二、明确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二)支付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完善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救助申报。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就近原则,在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时,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填报患者身份等信息。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每年分两次核拨,医疗机构应将半年内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统计汇总报市医疗事故鉴定办。医疗机构申报救治费用时,需提交《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申请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二)救助审核。收到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后,市卫计委组织市财政、民政、公安、人社等部门联合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中有情况特殊患者的,应当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现场审核。

(三)资金拨付。疾病应急救助审核完毕后,市卫计委、市医疗事故鉴定办向市财政局提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支付申请,市财政局收到支付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