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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豫政〔2015〕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一种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4〕47号)和《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应着眼于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政策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对遇到突发性、紧急性困难的人户(户籍)分离人员的救助,由事发地民政部门实施。

  二、救助内容

  (一)对象范围。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政府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下同)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除上述情况外,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1.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2.医疗救助标准。

  (1)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后需自付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的,由户籍地或居住证登记地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2)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对紧急救治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机构可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卫医〔2014〕40号)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对按照上述标准救助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仍然有较大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研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3.临时住房救助标准。对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无家可归的困难群众,县级政府可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42号)规定,制定相应救助标准,视其住房困难延续时间,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适当的临时住所。

  (三)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建全临时救助金发放制度,明确发放责任,规范发放手续。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四)救助程序。

  1.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种类,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救助管理机构受理救助申请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2.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