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对县财政体制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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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省对县财政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
关于贯彻落实省对县财政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对合肥马鞍山芜湖三市所辖县财政体制的通知》(财预〔2013〕2585号)要求,为建立健全市对县(市)财政体制,加强对县(市)的指导、支持、管理和监督,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保证既得利益。保证省对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以下简称“各县(市)”)财政现行体制下的既得利益和政策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县(市)财政平稳运行。
(二)收支范围不变。税收收入实行属地征管,非税收入按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划分,各项收入征管和预算级次保持不变。各县(市)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内经济、事业发展支出及本级政府运转所需经费。
(三)压实管理责任。各县(市)要压实责任,夯实基础,改进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县(市)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高财政资源配置的效益和效率。
二、主要内容
(一)体制补助(上解)基数。从2014年起,根据省财政下达的体制补助(上解)基数,市财政核定后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到各县(市)。
(二)税收返还。
1.基数返还。根据省财政下达的2014年“两税”(指消费税和增值税的75%,下同)返还基数、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基数、所得税收入基数和返还基数,市财政核定后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到各县(市)。今后,市财政以县(市)为单位核定上述基数。
2.增量返还。2014年起,市财政按上年“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