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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水平,有效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维护社会平安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综治办等五部门出台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以下简称“救治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治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重点干预、政府托底”的原则,加强和创新救治救助工作,有效预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深化平安合肥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建立完善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我市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摸排、救治管控、应急处置、康复救助水平,着力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目标,力争不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
二、救治救助工作的部门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2+9”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5〕1号)文件精神,卫计部门是救治救助和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综治部门为协调单位,公安、民政、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财政等相关部门为参与单位。

卫计部门:负责精神卫生医疗救治和健康管理工作。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鉴定、治疗、登记和网络报告、出院后服药随访管理、医疗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在全市卫计系统建立三级精神卫生防治管理机构,管理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基本数据;推进全市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医疗机构精防人员培训、配备和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提高防治能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审核、报销、拨付工作,适时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精神病药品目录。

综治部门:负责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的协调督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定期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开展重难点工作的调查研究,督查重难点工作的实施推进情况,适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稳控工作。及时将危险评估为3级以上的患者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卫计部门通报,并实施重点管控;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立即处置;协同户籍地乡镇街道(社区)配合无能力送医的监护人护送患者入院治疗;对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治疗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障碍患者,按相关程序送政府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治疗。

民政部门:负责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社会救助管理。落实流浪乞讨和“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养人或赡抚养人无赡抚养能力)、农村“五保”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及妥善安置工作;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五保供养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残联部门:负责推动精神残疾患者社区康复工作。会同卫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开展精神残疾患者社会防治康复工作、推进康复机构建设;牵头动员社会力量做好社区康复工作,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相关救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对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药物维持治疗等纳入城镇职工门诊和城镇居民特殊病门诊范围。防止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歧视,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维护其合法的劳动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监狱等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导;结合监狱精神卫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加强在押服刑严重精神障碍人员救治工作;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三、救治救助工作的联动机制
建立信息共享、送诊治疗、接收管控、跟踪服务等互联互动机制,确保各职能部门职责明晰、责任明确、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一)信息共享机制
——集中排查。每年定期特别是在春季精神病高发期,各级卫计、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指导,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排查摸底、登记报告、风险评估和分类管控等工作,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建立群众信息报告奖励机制。

——定期筛查。精神病专科医院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制度,辖区卫计部门在分析汇总数据后,对有可能对社会安全造成影响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等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定期随访,开展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筛查、上报。

——信息共享。建立市、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卫计、民政、残联、公安、综治部门信息定期沟通机制。卫计部门要将危险评估为3级以上的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每月将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患者信息、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警情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计部门;民政部门要将纳入民政救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计部门;残联部门要将评定为精神残疾的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卫计部门。各部门要将统计数据和主要信息每季度报同级综治部门备案,严格信息管理,做好保密工作。“十三五”期间建立我市救治救助和管控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二)送诊治疗机制
——建立医疗机构统筹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统筹本辖区精神卫生资源,本着就近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确定收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卫计部门所属医疗机构负责一般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工作;公安部门所属医疗机构依照人民法院强制治疗决定书,负责严重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工作。特殊情况由卫计部门协调安排。

(1)实行定点救治。对录入公安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且享受城乡低保的本市户籍患者,实施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为我市符合相关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救治对象所属地民政部门对患者是否是低保对象进行确认。

(2)实行逐级转诊。属于定点救治对象,首先到属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救治,属地医疗机构不能诊疗救治或没有救治机构的,根据转诊程序逐级转诊救治。

——建立常规送诊机制。对康复期发病和新发现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各乡镇、街道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患者家属,送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病情鉴定,开展风险评估,确定患病程度,实施治疗。

——建立特殊送诊机制。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公安部门应依法迅速处置,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社会流浪乞讨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公安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送往定点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如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符合住院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无条件收治。住院期间,由发现地辖区公安机关负责寻找患者的监护人,民政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合民〔2006〕22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费用。

——建立应治尽治机制。医疗机构要组织做好符合住院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接收、诊断、危险性行为评估和规范化治疗,直至符合出院标准。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在送患者住院时应配合医疗机构履行相关送诊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院,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查实处理,造成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符合住院条件,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不同意住院的,在监护人履行承诺手续后,关爱帮扶小组应加强监督,督促监护人落实服药和看护措施。

(三)接收管控机制
——实施无缝接收。完成治疗并符合出院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定点收治医院通知患者监护人或患者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接收。有明确监护人的,交由监护人接收;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监护人接收;监护人确实无能力接收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城镇“三无”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对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由发现地的民政部门负责联络协调接送返乡和临时救助管理。

——实施联动管控。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综治部门要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重点管控对象,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落实日常监督和管理。乡镇、街道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区(村)的管理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居)警务室民警要落实定期随访、定期走访制度,社区网格员要发挥一线信息员作用,及时掌握患者基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公安和乡镇、街道综治部门、村(居)委会,并做到信息互通。民政、公安、残联、专科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要密切配合,协助患者监护人做好患者的居家管理工作,强化患者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防止发生肇事肇祸行为。

——实施分类管控。对已肇事肇祸、有现实危害、暴力倾向明显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一类管控对象,送医疗机构强制治疗;对潜伏性的精神障碍患者、有肇事肇祸既往史、可能造成轻微现实危害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二类管控对象,督促其监护人或单位、村(居)委会将其送医治疗;对经过治疗出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一定的自控能力且家庭管控能力较强的,列为三类管控对象。

(四)跟踪服务机制
——完善一体化服务网络。建立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转诊机制;拓宽救助服务渠道,探索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购买伤人救助保险。

——落实规范化服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随访工作措施,及时发现并登记辖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并进行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对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登记建档、分类干预、分级管理。要指导患者监护人或其他家属督促患者规范用药,动态掌握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进行相应处置。要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增加随访次数。